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经企业签字盖章后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报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报。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应当经企业签字盖章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盖章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申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30日。